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16号泰华金贸国际3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16号泰华金茂国际3号楼23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上诉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上诉人在2020年12月各方签署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东八层,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属西安市莲湖区,2021年8月上诉人才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搬迁至西安市高新区沣***16号泰华金贸国际3号楼22、23层。现各方因履行《股权交易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之时的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应当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上诉人已知悉,被上诉人于2022年2月22日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另一方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案系同一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减少诉累,两案应合并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 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上诉人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搬迁至西安市高新区,工商登记也进行相应变更,该地为公司的住所地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当由合同签订时公司变更前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