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建投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保全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2执保158号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县分公司、永州市博华文化档案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智建投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县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永州市博华文化档案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智建投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县分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2年9月1日,本院依据(2022)湘1122民初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永州市博华文化档案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智建投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等金额2,88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永州市博华文化档案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智建投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不足,该案未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