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1630号
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宝街16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设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永善村南一路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设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