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承运建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关键是哪个法院先立案,是否申请诉前保全和诉前保全的时间与管辖权无关。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正式立案的时间是2020年9月17日,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的正式立案时间,说明其并未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或正式立案时间晚于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诉前调解立案时间是2020年9月10日,与上诉人诉前调解立案时间相同,但正式立案时间上诉人先于被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秀强门业公司诉承运建材公司的案件中,秀强门业公司以承运建材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承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经济损失。而本案中承运建材公司以秀强门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两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争议标的亦不同,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路中茂家园,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法官助理刘彩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