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强门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1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梅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635448771。
法定代表人:郑菊,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中茂家园14号西门4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754775472。
法定代表人:郝雪芹,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6财保730号民事裁定及(2020)鲁0306执保968号执行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强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强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