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130号
申请人: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滨湖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91340401。
法定代表人:徐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5887701365。
法定代表人:徐熙珂,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管家洼回迁楼一号楼一楼门头房,二号楼一单元一楼门头房,二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号楼××单元××楼门头房,××号楼××单元××室、304室、404室、504室、604室进行查封,保全金额共计4623864.93元,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管家洼回迁楼一号楼一楼门头房,二号楼一单元一楼门头房,二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号楼××单元××楼门头房,××号楼××单元××室、304室、404室、504室、604室(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