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266号之一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旺路**明湖白鹭郡****楼1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郎郡哈拉村士组**。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div>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总经理。
被告: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湡水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淮庄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姚衡,总经理。
被告:河北易玻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329省道北侧经五路西孵化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顶军,总经理。
被告:沙河市泰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田村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郝瑞红,总经理。
被告:济南鑫洁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香港国际小区**楼2-603div>
法定代表人:吕文平。
第三人: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和泽馨苑**楼****v>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易玻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泰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鑫洁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称,五名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记载的261817.06元(贰拾陆万壹仟捌佰壹拾柒元零陆分)及利息暂计896元;(以261817.0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6日,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南汇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背书受让得到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某,以下简称汇票),票据金额为261817.06元。当原告在2021年8月7日提出付款请求时,作为承兑人的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承兑汇票,而作为背书人的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易玻通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泰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鑫洁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张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