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宝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绿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执1354号
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2.076771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820.239726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以221.837045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86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912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西电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双方核算确认,截止2019年7月12日本金及利息合计:11231992.18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转款11307954.95元。扣除执行费77912元,剩余11230042.95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认可11230042.95元案款标的(因2019年7月11日转款,故迟延履行金扣除一天1949.23元)。该案标的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转款,并申请结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执13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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