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6261号
原告:山东绿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民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姣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学,男,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绿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经查,原告山东绿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韵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