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民初3925号
原告: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敬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民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绿宝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绿宝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保全费1653元,合计诉讼费4003元,由原告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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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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