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8167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200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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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顾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望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