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666号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法定代表人:孙自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
负责人:刘峰。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加州花园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唐晋川。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