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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03民初3052号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