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147号
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与北绕城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郝铁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联善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12号3号楼地下室3-6号。
法定代表人:方元,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善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