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郝铁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昌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8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22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2223元(不含执行费2033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案款共计142223元以及迟延期间履行的利息;2.被执行人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案款;2.如逾期被执行人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昌吉市38区3丘32栋-2层地下室1室等(2021昌吉市不动产证0005028号)151号、153号地下车位进行评估拍卖;3.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97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努尔 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