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与北绕城交叉路口(昌吉市滨湖镇区滨湖村邱5栋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5-6楼。
法定代表人:曾宁波,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4340元,均由上诉人新疆华洋三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