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722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晖,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上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09198908F。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16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722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晖,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上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09198908F。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16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