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4081号
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中路29号8楼。
被告:秦*,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