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39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节庆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章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杰、赵倩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留元。
苏州市节庆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节庆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支付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372元。因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节庆会展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737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7737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6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2、2018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3、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
4、2018年1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名单。
5、2018年12月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6、2018年12月7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0元,剩余执行标的7737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限高决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韩亚光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