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1501号
原告:山东捷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大王驼村。
法定代表人:安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曙霆,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伿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贾庄镇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捷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林公司)与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理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隽晓琪、贾曙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奥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400元及违约金13680元(违约金计算依据总工程款68400元,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合同价款20%);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奥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11月14日与捷林公司签订《非开挖管道穿越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捷林公司给奥德公司燃气改造工程进行相关施工。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和拨款方式以及双方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总价款68400元,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8400元一直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捷林公司有权主张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奥德公司为该项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承担捷林公司剩余款项支付。
***未答辩。
奥德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与捷林公司签订《非开挖管道穿越工程承包合同》,对商河县奥德燃气改造工程进行施工,约定捷林公司以包清工方式施工,穿越施工费每米价款25元,焊接每米价款5元。每个村施工完毕的当日,甲方出具工程量确认单给乙方,三天内将该村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甲方为***,乙方为捷林公司。
捷林公司出具六分工程量确认单,分别为2020年11月22日王先生村418米(含焊管)、大侯村617米(含焊管),***签字确认;2020年11月23日于家村226米(含焊管)、白庙村160米(含焊管),孙嘉辉签字确认;2020年11月25日董家村350米(含焊管)、水牛李村509米(含焊管),王向川签字确认,共计2280米,承揽费为68400元(2280米×30元)。
庭审中,捷林公司陈述***已经支付30000元,并提交张新春向王洪涛支付凭证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剩余款项384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捷林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实际为承揽费用,赵鹏飞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因奥德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于捷林公司要求奥德公司承担相关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过高,捷林公司主张以3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捷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38400元及利息(以3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捷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原告山东捷林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负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新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