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860号
申请人: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法定代表人:徐小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134D2A。
法定代表人:乔熠,总经理。
申请人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