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87号之一
原告:烟台华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名郡小区B01号楼104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58室N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华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华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8元,减半收取计10,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华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