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685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蔡锷村6组22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39号4号楼一单元201。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7********。 被告:***,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4********。 被告:***,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大尚村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4********。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西区19号楼1单元5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业务费5339358.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的经济损失876591.00元,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业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欠付业务费为基数,按LPR计算);三、判令被告赔偿保全保险损失800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将乌干达炼油厂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介绍给被告***。被告***与被告***、***(***之妻)合伙商定,以***管理的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更名为现名: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乌干达炼油厂项目。在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就乌干达炼油厂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备忘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同意按照工程总额的10%支付业务费;业务费按甲方拨款进行支付,于收到工程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出具业务费说明后,在被告***积极促成下,被告***、***、***以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即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业主方就乌干达炼油厂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并予以实施。现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收取款项7969192.00美元,按照被告***出具的业务费说明,原告***有权收取10%,即796919.20美元(折合人民币5339358.64元,按1美元兑6.7元人民币计算)的业务费,现原告***仅收到730000.00元人民币。剩余业务费,虽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业务介绍费说明中载明“项目承建方***愿意按项目承包方(甲方)总额的百分之十支付给***等人作为业务费”、被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老夏代表***一起来谈佣金支付的问题”,上述证据相互结合可以证明案涉业务费的收取主体不止原告一人,且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其他业务费收取主体之间的债权系按份之债或连带之债,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系所有业务费收取主体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本案中其他业务费收取主体尚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作为案涉业务费收取主体的其中一人单独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314.00元,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