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132号
申请人: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5万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