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鹏源发展大厦185、187、189号1605-06房。

法定代表人:孙小光。

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山西国际会展大厦第一幢1单元19层1906室。

法定代表人:罗东兰。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33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欠款的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04执787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陈里维

审判员 周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