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26民初1079号
原告: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凤,系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姻彤,女,1983年1月31日出,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雄,系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凤、卢姻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房押金本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并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退租交钥匙之日起第二天起计)至付讫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租金发票,票面金额对应租金37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广东省德庆县XXXXXX1103第十一层1103房住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据1],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期为一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押金6000元[证据2]。原告在租期内一直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费。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租用,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于8月2日提前告知被告将在8月中旬终止租赁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8月的租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收下租金[证据3]。因水电费缴纳的缴纳方式为下个月根据实际用量支付上个月的费用,故8月的水电费经过双方当面协商一致为人民币12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该笔水电费120元[证据4]。2021年8月14日原告和被告终止租赁关系,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当面把房屋钥匙归还被告[证据5],被告在接收房屋时,并没有对移交的房屋及其物品的状况提出任何异议。房屋退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拒不退还。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退还的理由为:(1)房屋对讲门禁、吸顶灯等有损坏;(2)退房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原告认为被告不退还押金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理由如下:(1)2021年8月14日原告和被告在交接房屋时,被告并没有对移交的房屋及其物品的状况提出任何异议。在原告将房屋的钥匙退还给被告后,被告取得了房屋及其物品的控制权,应该对房屋及其物品的状况负责。故:对房屋移交日(2021年8月14日)之后,原告对房屋及其物品的索赔,原告一律不予认可。(2)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租用,被告未提出异议,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被告应退还押金。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满后,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后,甲方归还押金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0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综上所述,被告必须退还租房押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5日开始计算,直至被告退还全部本息之日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另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租金发票,但被告拒不提供。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房屋出租行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证明《房屋出租行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五、注意事项(一)房屋出租人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6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规定。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租赁期间缴纳租金37500元的发票。发票额计算过程:一年房租3000元/月×12月+今年8月的房租1500元=37500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原房屋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只是定期转化为不定期,其他的条文都是有效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点,不管期限是否固定,在终止租赁之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押金归甲方所有,该约定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押金6000元应归被告所有,不予退还。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是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谁败诉则由谁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日,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于2020年7月2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租用位于广东省德庆县XXXXXXXX1103,面积为191.66平方米仅限第十一层1103房自住房为住房之用,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租期暂定为壹年(由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二、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之日须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仅限于房屋租赁用)给甲方留底,并交纳6000.00元作为合同押金:双方约定租金为3000.00元/月,合同期内不做调整(合同到期后,若乙方续租的话,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先交租后用房,签订合同之日先付第一个月租金,次月租金和水电费必须在每月10日前交纳,如租金逾期拾天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屋,不退回押金,另行转租。三、乙方在租期内必须按时缴交水电费,租期内该房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完全负责,与甲方无关。五、违约责任。在租期内甲方如提前收回房屋,则赔偿乙方违约金1000元整,并赔偿经济损失和退回押金。反之,乙方提前退租,则押金归甲方所有。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七、租赁期满后,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后,甲方归还押金给乙方。根据市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租,同等条件下应先租给乙方。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意续租,需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押金归甲方所有。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公司联系人吕佐腾签名,***也在该合同上签名。
合同签订当天,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交纳了押金6000元,并安排了其公司的员工3至4人在该房居住,2021年8月2日,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谢锦鸿通过微信与***沟通,谢锦鸿向***表示在近期搬走和要求***接收房屋。2021年8月14日,谢锦鸿通过微信与***再次沟通,并缴清所有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交接,双方已交接完毕,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将出租房屋交回***管理,但***以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造成房屋下水道等损失为由,拒绝退回押金6000元给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但***没有提供相应损失的依据。
查明:***用于出租的房屋位于德庆县,房屋权属属***所有。***没有提供行政机关出具该房已经办理出租的备案等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1、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否违约?***应否退还押金6000元给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是否有义务向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出租发票。对第一个问题,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在涉及押金的方面,本院分析如下:1、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按时交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况,不存在违约;2、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才退租,没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2021年7月2日前提前退租,不存在违约;3、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在租赁期满前10天提前通知***退租的信息,合同虽约定:“如合同期满,无需续租的情况下,需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则押金归甲方所有。”但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分析,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退租,符合合同交易习惯,不存在恶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4、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在租赁期满后,全部缴清所欠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不存在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等违约情形。
对***是否有义务向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出租发票的问题,因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约定由***出具出租金发票,故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出具出租金发票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存在违约,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6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主张,合理理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辩解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使用出租屋时,损害其房屋,造成经济损失而拒绝返还押金,但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对其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虽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备案,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六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退回押金6000元;
二、驳回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2.5元,广东鸿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上述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迳行支付,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