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红星美凯龙第1号SOHO幢一单元30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BQ87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姚彬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     晓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