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362号
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红星***第SOHO1幢1号单号3007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BQ87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口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苗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市向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