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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隆礼明、福建和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5民初1040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礼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福建和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30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9341C。
法定代表人**初。
原告***与被告隆礼明、被告福建和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