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6民初3860号
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街3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紫薇
人民陪审员 赵海艇
人民陪审员 范珊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