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459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莲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理由:2013年上诉人与保定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向其提供组装车间及库房的建筑设计方案,协议达成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了要求的设计方案,后又提供了施工图纸,但至今未向上诉人足额支付设计费。根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相关负责人的录音笔录记载中可以明确该案涉工程确为宝大房地产委托上诉人公司所做,详细说明了设计方案、施工图的范围、价款、付款情况等,也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是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为由不予受理不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