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韵保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2756号
起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6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共计78万元整,且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起诉人称,2013年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组装车间及库房的建筑设计方案。协议达成后,起诉人按照约定向被起诉人提供了被起诉人要求的设计方案,后又完成向被起诉人提供了设计方案下的施工图纸,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向起诉人足额支付设计费。起诉人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人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保定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卷材料并不能证明起诉人是“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保定市泓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