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和平、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执保108号
申请人:*和平,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
被申请人: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4层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AW83P。
法定代表人:曾志鸿,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平与被申请人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平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23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晒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