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345号
原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卓朝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武,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经营场所:乐山市夹江县界牌镇。
负责人:余雄,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西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第三人成都西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第三人成都西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第三人成都西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