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行申1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8号。

法定代表人罗琦,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舰船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双泉堡甲2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6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研究院)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终7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初始登记范畴,故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的涉案房屋实际管理使用情况,认定被诉房屋登记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房屋登记行为的撤销并不意味着权利归属的丧失,不动产登记机关亦有义务依申请在其法定审查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再行审查判断涉案房屋是否满足登记发证的条件。

综上,核动力研究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二○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