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

李丽霞、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申6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霞,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阳长顺大道1段***号。
法定代表人:罗琦,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李丽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8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丽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李丽霞与其工作单位因退休时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人事争议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李丽霞的上诉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争议既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因“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单方解除与李丽霞的劳动人事关系应当予以纠正。李丽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焦点是李丽霞提起的诉请是否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诉讼范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在本案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为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法人,李丽霞系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正式在编干部,李丽霞因与其工作单位因退休时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人事争议审理范围。
综上,李丽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丽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钟均成
审判员  刘丽君
审判员  吉家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