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

李丽霞、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8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霞,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罗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豪,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湘渝,女,系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丽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丽霞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指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未预先告知李丽霞的情况下,强行办理李丽霞的退休手续并剥夺李丽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权利。一审法院以“李丽霞系正式在编干部,李丽霞因与其工作单位因退休时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人事争议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李丽霞诉讼请求,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本案属于“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单方强行办理李丽霞退休手续的原因系对李丽霞出生年月事实的错误认证。根据李丽霞户籍以及身份证显示,其出生年月为1963年11月30出生,与档案载明的1962年8月13日不一致,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作出对李丽霞退休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李丽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立即恢复李丽霞工作岗位;2.判令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立即支付李丽霞工资、福利、奖金约为8000元。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李丽霞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为其按照其出生日期为1962年办理退休存在异议,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1.确定李丽霞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11月30日;2.裁定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立即协助李丽霞办理撤销退休手续;3.裁定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立即恢复李丽霞原工作岗位;4.裁定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立即支付李丽霞工资、福利、奖金约为8000元。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日以李丽霞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丽霞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本案中,李丽霞系正式在编干部,李丽霞因与其工作单位因退休时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人事争议审理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霞的起诉。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丽霞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丽霞的起诉是否应当被驳回。针对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审查的是李丽霞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诉讼范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在本案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为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法人,李丽霞系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正式在编干部,李丽霞因与其工作单位因退休时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人事争议审理范围。故李丽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丽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丽霞预缴纳,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 洁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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