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300号
原告:*富国,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富国与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富国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88.5元,由*富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