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8624号
原告: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中山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长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8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升,经理。
原告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魏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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