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通建设有限公司

***、张最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447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丙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定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最乐,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街道新城区甲山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CBYW0A。
法定代表人:余广智。
被告:湖南天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东兴北路266号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6YGW7X。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
被告:平江县幼儿教育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6678044875Q。
法定代表人:彭猛兴。
第三人:李并举,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与被告张最乐、湖南智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县幼儿教育中心,第三人李并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颖
书 记 员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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