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森武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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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93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雷,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杭州森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95789089。
法定代表人:王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森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且被告杭州森武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毕利民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