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04执5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