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9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2752.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本院依法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宏伟
审判员 张晓磊
审判员 褚晨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