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574号 被执行人: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田震,局长。 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