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574号
被执行人: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田震,局长。
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