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455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盛魁,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安东开发区北方商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奕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魁、***、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称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盛魁、***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4000.000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大庆市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与被告盛魁、***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盛魁、***从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国际贸易城3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商业街5号、7号楼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分别为:北方商谷,安达国际贸易城3区地块、商业街5号、7号工程;工程地点:黑龙江省安达市安东工业区;工程内容:新建安达国际贸易城项目3区地块商业街5号、7号楼工程,建筑面积共15048.94平方米。建筑层楼2-3层,土建,并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双方职责,结算方式,工程款拨付等内容。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合同约定进场进行施工建设,并先期垫付了建设资金,施工过程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由被告盛魁、***及监理公司一方进行了分部、分项的验收,验收均为合格,并认可。但被告盛魁、***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行缓慢。且工程项目实至2017年11月进入冬季停工后,至今未能复工,工程完全进入停工状态。现经原告与被告盛魁、***进行确认共计欠原告工程款2400000元。被告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违法分包人,上述二家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现原、被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特提起此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盛魁、***、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能提供盛魁、***的具体身份信息,***起诉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法应予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