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执恢1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09月19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孵化大厦3号楼14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04月0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坤,女,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并将扣划案款6200元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在大庆房产部门轮候查封***名下房产;本院在大庆车管部门轮候查封**坤名下7辆汽车手续;本院已委托安达市法院对被执行人**坤在安达市华峪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22%的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对查封股权进行处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