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创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国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4759号
原告杭州国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该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营销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国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国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