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民初6090号
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路西侧。
法人代表高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杨李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粮油公司商住楼。
法人代表高榆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其余10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