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生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08550号
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航宇路粮油公司商住楼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高榆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男,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阳光小区3号楼1403室,身份证号61270119750919551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生业,男,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安崖镇焦崖窑村,身份证号:612701196502234219。
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生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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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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