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执字第0233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就上述执行款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于2016年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剩余款项人民币6273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卫东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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